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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意按摩促使女性产生性欲后发生关系,是否属于违背妇女意志?

2022-09-12 20:03:39

一、案情简介:张某经人介绍到王某的理发店做学徒工,刚到理发店的当晚9点多,王某要教张某做足疗,便带张某到三楼的一间房子内,王某见张某穿牛仔裤,以衣服太紧、无法教其做足疗为由让其换上宽松的睡衣,然后让张某躺在按摩床上。

王某抚摸张某腿部、腹部、背部并按摩,张某昏昏然。之后,王某趁机脱去张某衣服,抚摸、亲吻张某乳房。张某感觉晕乎乎的,浑身没有力气反抗。后王某趁机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。几分钟后,张某恍然醒悟,大骂王某是色狼,并打电话给其父母说明此事,其父母当即报警。(犯罪嫌疑人王某,男,40岁,理发店老板,被害人张某,农村女孩,15周岁,生活经历简单、无性经历,与王某的妻子有亲戚关系)

二、争议观点

第一种观点:王某不构成强奸罪,因为王某只是给张某做足疗,是生活中常规行为,张某因为被按摩等身体接触产生性欲后,并未昏迷也未丧失控制能力和辨识能力,不符合强奸中的暴力、胁迫以及“其他手段”。

第二种观点:王某构成强奸罪,因为王某使用抚摸、按摩等行为使得年仅15周岁的无经历年少无知的张某因为生理原因而丧失反抗能力,结合其事后的表现,认为当时张某生理上是处于无法反抗的情况,王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强奸罪中的“其他手段”。

三、王某是否构成强奸罪需要进一步查明一些事实

强奸罪中的“其他手段”是强奸罪中规定的除“暴力”、“胁迫”之外的“兜底手段”,有观点认为“其他手段”是指客观上违背女性意志的一切手段。笔者认为,这样的观点容易将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过于“被害人化”,容易受事后被害人的表现所影响。而根据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《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》,“其他手段”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、胁迫以外的手段,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。

例如:利用妇女患重病、熟睡之机,进行奸淫;以醉酒、药物麻醉,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。有学者认为,“其他手段,是指采用暴力、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反抗、不敢反抗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,具有与暴力、胁迫相同的强制性。暴力、胁迫与其他手段都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。”笔者同意该观点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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